应当以纸质或电子方式签署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投资者)债券投资风险揭示书
作者:白鸽 栏目:财经 来源:东方财富 发布时间:2022-06-17 18:34 阅读量:7650
内容摘要: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适当性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证监许可91号 市场参与者: 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现就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适当性...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适当性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证监许可91号
市场参与者:
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现就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适当性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会员应当建立可转换债券适当性管理制度,评估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和承受能力,向投资者全面介绍可转换债券的特点和制度规则,充分揭示投资风险。
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和认识可转债相关风险,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结合自身风险意识和承受能力,审慎判断是否参与相关业务。
二。个人投资者参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的认购和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申请权限开放前20个交易日,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资产日均不低于人民币10万元,
参与证券交易24个月以上。
本通知实施前已开通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交易权限且未销户的个人投资者,不适用前款规定。
三普通投资者参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购和交易的,应当以纸质或电子方式签署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风险揭示书
四参与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转让的投资者,应当是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专业投资者
5.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参与公司可转债认购,交易和转让的,不适用本通知第二条至第四条的规定。
不及物动词会员单位应认真落实本通知要求,尽快完成相关技术改造在技术改造完成前,会员应以合理的方式办理可转债开仓,确保投资者权益不受影响
七本通知自2022年6月18日起执行本所其他业务规则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2年6月17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交易实施细则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规范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起草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交易细则》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2年7月1日
相关意见或建议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提出:一是登录交易所官网,进入规则栏目下的公开征求意见栏目提出,二,以书面形式反馈至交易所,邮寄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388号上海证券交易所创新产品部,200127。
特此通知。
附件:
1.上海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交易实施细则
2.上海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交易细则起草说明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2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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