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观察网 | 手机客户端 |
当前位置: 首页 > 财经

剩余未使用的票面金额由房票持有人向征收部门或征收实施单位申请款项

作者:顾晓芸    栏目:财经    来源:东方财富   发布时间:2022-11-07 17:44   阅读量:7535   

内容摘要:据艾快报报道,8月18日,本报从浙江省海宁市政府获悉,《海宁市房屋征收与房票安置实施细则》将于2022年9月15日起正式实施《实施细则》对房票的实名使用,限量使用,购买使用,拆分使用进行了规范明确房票由被征收人实名持有和使用,不得转让,赠与...

据艾快报报道,8月18日,本报从浙江省海宁市政府获悉,《海宁市房屋征收与房票安置实施细则》将于2022年9月15日起正式实施《实施细则》对房票的实名使用,限量使用,购买使用,拆分使用进行了规范明确房票由被征收人实名持有和使用,不得转让,赠与,抵押等,有效期6个月海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解释称,《实施细则》明确,房票持有人即被征收人逾期未使用房票的,房票自动失效,可以货币形式申请货币补偿权已使用房票有余额或部分未使用房票被拆分的,剩余未使用的票面金额由房票持有人向征收部门或征收实施单位申请款项

剩余未使用的票面金额由房票持有人向征收部门或征收实施单位申请款项

郑重声明:此文内容为本网站转载企业宣传资讯,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与本站立场无关。仅供读者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相关阅读